根据香港法例第487 章《残疾歧视条例》,残疾包括现存、曾经存在但已不再存在、将来可能存在或归于任何人的残疾。换言之,先天和遗传的健康倾向(genetic predisposition)情况都被定义为「残疾」。
雇主如要求雇员提供相关的医疗报告,须有合理原因和理据,例如是为了帮助机构判断有关雇员的残疾会否让他不能执行其工作的固有要求,或考虑可提供的迁就或设施等。否则雇主在与歧视雇员有关连的情况下要求或规定雇员提供医疗性质的资料(包括基因及基因组资料),即属违法。
根据香港法例第487 章《残疾歧视条例》,残疾包括现存、曾经存在但已不再存在、将来可能存在或归于任何人的残疾。换言之,先天和遗传的健康倾向(genetic predisposition)情况都被定义为「残疾」。
雇主如要求雇员提供相关的医疗报告,须有合理原因和理据,例如是为了帮助机构判断有关雇员的残疾会否让他不能执行其工作的固有要求,或考虑可提供的迁就或设施等。否则雇主在与歧视雇员有关连的情况下要求或规定雇员提供医疗性质的资料(包括基因及基因组资料),即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