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可否要求僱員提供基因組資料?

根據香港法例第 487 章《殘疾歧視條例》,殘疾包括現存、曾經存在但已不再存在、將來可能存在或​歸於任何人的殘疾。換言之,先天和遺傳的健康傾向(genetic predisposition)情況都被定義為「殘疾」。

僱主如要求僱員提供相關的醫療報告,須有合理原因和理據,例如是為了幫助機構判斷有關僱員的殘疾會否令他不能執行其工作的固有要求,或考慮可提供的遷就或設施等。否則僱主在與歧視僱員有關連的情況下要求或規定僱員提供醫療性質的資料(包括基因及基因組資料),即屬違法。